港澳台投资者可在境内开展股权投资
12月29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试点办法(暂行)》(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印发,包括港澳台地区的境外投资者皆可通过《试点办法》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申请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即QFLP(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并在境内开展股权投资等业务。该《试点办法》将于2022年1月29日正式实施。
据介绍,此次印发的《试点办法》具有几大特点。在准入门槛方面,对境外股东或合伙人的管理资产规模、自有资产规模、持有金融牌照方面不作强制要求。在注册出资方面,不限制境外投资者的注册资本、首次出资比例及出资期限。在投资业务方面,包括了未上市企业股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票,可转债、市场化和法治化债转股、股权类基金份额,作为上市公司原始股东参与配股等多方面业务。此外,试点企业还可参与投资境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FOF)。
《试点办法》规定试点企业应为私募机构,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手续。(记者 梁涵 何康杰)
(编辑 叶菲)